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tjlytel}}>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的标准有很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2、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tjlytel}}>。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   黎某(女)与黄某(男)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因黄某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黎某于 2008年7月1日以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原告于2008年8月1日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行为没有任何收敛,原告气之无奈,于2008年9月1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专门就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在立案时予以列明。<{{tjlytel}}>

   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8年10月9日开庭对本案件进行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再次起诉所依据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即2008年6月取得的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照片,因此,其并不符合法律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规定,遂于2008年11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的提出:

   1、虽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为再第一次起诉之前取得,但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在第二次起诉时候才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能否将其作为认定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呢?

   2、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应以何时为撤诉后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后来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根据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并未认识到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重要性,即便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没有撤诉,那人民法院在仅有当事人一方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显然其陈述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tjlytel}}>,从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认定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

   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并将原来发现的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法院就可以非常确切地认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便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具备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依法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因不满六个月再次起诉被驳回起诉,如果现再次提起诉讼,应以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再次起诉是否符合再次起诉时限的时间起算点。

   从立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条件来看: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的规定着重强调第一次起诉程序结束的原因是实体上的原因,而原告第二次起诉不满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驳回起诉,这属于程序性原因而导致程序终止,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原告现再次起诉,应从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现再次起诉是否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39、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tjlytel}}>。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受6个月限制,但被告可随时起诉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个人认为这种新情况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的情况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第二次起诉法院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阶段提起再次离婚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除极特别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因为一旦提起,然后准备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再次离婚,很有可能再等六个月,因此还不如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再耐心的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是由法院通过案件中存在的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诉离婚,任何时候都可以。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tjlytel}}>,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的是“可以比照”而非“应当比照”,故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判断。

      其次,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这四种情况,而本案中,常某第一次属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而常某第二次属违反法律程序,被法律驳回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故不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前6个月的计算并不因为常某的第二次起诉被中断,6个月的起算点依然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常某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影响。

      最后,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时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而第二种意见有歪曲立法本意,滥用法定时效之嫌疑。

     

  7、案例:原告诉称:199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在彻底分居一年多之后的2011年初,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2011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第二次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常小某由原告抚养。<{{tjlytel}}>

      被告辩称:常某于2011年12月份因与朱某离婚诉至法院,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该判决,常某于2012年5月16日收到该判决,故该判决应于2012年6月2日生效,本案常某又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显然未满6个月,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起诉。<{{tjlytel}}>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

  


·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


·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一、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 如果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的。 但一般“婚内强奸”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


·离婚诉讼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一、离婚诉讼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一、离婚诉讼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遵守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当庭宣判的流程,具体的流程如下: 1、庭审前的准备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妈妈如何拿抚养权 父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其实在离婚的时候多数都是希望能够由自己实际抚养照顾子女的,毕竟也会担心长时间的与子女分开生活会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变得淡薄。但此时孩子只有一个,注定只能由一方获得抚养权,那此时作为妈妈如何拿抚养权比较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妈妈如何拿抚养权 ...


·离婚后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


·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往往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要是之后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此时女方就需要退还彩礼。那么这时候的彩礼该如何退还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


·对方犯了重婚罪孩子能带走吗
      一、对方犯了重婚罪孩子能带走吗? 对方犯了重婚罪是不能把孩子带走的,涉嫌重婚罪是要被判刑的,因服刑人员自身的自由受到限制,一般不会把抚养权判给对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


·在法律上受抚养人是谁?
      在法律上受抚养人是谁?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经济赔偿,而赔偿项目中包括了对受抚养人抚养费的支付。受害人车祸受伤无法再获得收入,无法再继续抚养受抚养人,所以,法律会判决对方支付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那么,在法律上受抚养人是谁,法律对受抚养人都有哪些规定?我们下...


·夫妻婚前财产证明要怎么开?
      现如今,离婚案件纠纷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很多年轻夫妻都会选择做一份婚前财产证明,防止以后证据不足,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虽然此行为情理上有待商榷,但是法理上是很明智的选择。那么,夫妻婚前财产证明要怎么开?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


·离婚后没钱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没钱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定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


·有血亲关系办了绝育证明可以结婚吗?
      《民法典》中禁止近亲之间结婚,这主要是担心婚后生育的子女患病的概率增加,不利于优生优育。于是有的人就在问,那要是有血亲关系办了绝育证明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结婚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血亲关系办了绝育证明可以结婚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