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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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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1至第24条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2. 在实务中对于承租人因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请求赔偿的,具体按什么标准确定赔偿,上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各地法院在赔偿标准上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是,从相关的判例来看,对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标准,通常有2种不同观点

  3.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性质为缔约请求权,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赔偿范围的确定以缔约磋商时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基础,而非完全的履行利益。

  4.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权,能否实现尚有同等条件这一限制,不能等同于房产必然应出卖给出租人,故不能以房屋差价作为确定损失的标准。

  5. 二手房出售时处于出租状态,为避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房后,因承租人主张出租方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核查租赁合同期限、主体等信息,可要求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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