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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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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3.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 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5.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6.《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虽然这仅是一个债权债务合同,但原则性是涉及其他民事合同的。而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首要方式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只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才能选择一并追究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就是说,法律强令当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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