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 原告新余市安家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家房产)诉称,两被告廖某、林某因买房需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于2015年4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单》,该看房确认单中被告承诺: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购买了上述房屋,均视为原告的居间成功,被告即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佣金给原告,如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与原告介绍的房屋业主无论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本人承担与原告约定中介佣金的4倍为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其他损失。原告为两被告介绍了房源,但被告为达到不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的目的,私下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江山御景房屋买卖协议,买卖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居间合同履行工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本应当得到的居间合同服务报酬收入至今无法得以实现,经多次向二被告协商支付居间报酬事宜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居间合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余市安家房地产经济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廖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3.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本案中,廖某到安家房产表示买房的意愿,安家房产向廖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带廖某实地看房,看房后与廖某签订《看房确认单》,明确约定:廖某愿委托安家房产居间购房,安家房产带廖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佣金为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该确认单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4. 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佣金。但是,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存在委托人“跳单”行为,如中介公司带看房或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后,买卖双方为不付佣金而私下成交,或者手拉手到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而达到少付佣金的目的。为了防止委托人“跳单”的不诚信行为,中介公司拟定的合同中多列明规避“跳单”条款,常见的条款内容即本案中合同约定: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购买了上述房屋,均视为安家房产居间成功,本人即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佣金给安家房产(房价在20万元以内按20万计);如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与安家房产介绍的房屋业主无论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本人承担与安家房产约定中介佣金的肆倍为违约金,同时承担安家房产其它损失(其它损失包括产生的查档、验证、评估等费用)。

  5. 《合同法》第426 条、第427 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如上所述,本案中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是指委托人以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5 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而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6. 安家房产认为,只要中介公司带委托人看了房,委托人与出卖人不经该中介公司而订立合同即构成跳单。照此理解,除非中介公司与委托人形成独家委托关系,否则在出卖人于多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的情形下,中介公司在履行实地查看的居间义务后无须积极促成合同订立,只要静待其他中介公司促成合同订立,即可坐收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而委托人在未委托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对参与交易过程但未促合同成立的中介公司均需支付成交价1%的佣金,可能导致其支付双倍甚至多倍佣金的结果,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因此,安家房产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房屋住宅产权与商业产权什么区别?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产权性质不同:商品住宅属于商品属性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为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宅。
3.主要区别是使用性质不同,商住可以申请营业...


·房产证保护你哪些权利?
      对房地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一般财产的保护,需要由政府以权属登记的办法来确定其权利的归属。
房产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


·买了公共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1. 刘某某通过北京某房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范庄在建楼房,于是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在建楼房可以办产权,系商品房以及楼房的户型、面积、房款等相关情况,刘某某在该公司的宣传之下就相信了该楼房是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遂于2012年5月...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可否撤销?
      1.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2. 赠与...


·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


·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是否可以单方撤销?
      1. 薛孟华与倪雪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经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有天通苑经济适用房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号。此房屋于2002年按揭购买,此房屋归男方所有。” 2012年2月11日双方签订...


·拆迁中承租人权益如何保护?
      1. 杨某与姚某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一份《厂房承租协议》,约定姚某将其所有厂房及生产设备租给杨某生产钢化玻璃,租期3年,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每年租金68万元。2012年9月26日,姚某一纸通知告知杨某,租赁厂房即将拆迁,限杨某在2012年10月8日...


·不动产权证包括哪三证?
      不动产证三证合一在原来包括契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而现在契证已经取消了,改成了完税通知书,具体介绍如下: 1、房产证: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


·购买到查封房,合同有效吗?
      1.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吗?
      1. 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 2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