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劳务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中,为了保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利益,员工在与公司商定好一切并准备入职时大都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保障员工应得的利益,同时方便公司对员工经行管理。那么,劳务合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主要介绍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务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务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务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务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务合同即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务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劳务合同期限低于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的劳务合同期限,那么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来决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务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务合同期限内。劳务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务合同期限。
  
  及劳务合同期限分类有哪些这一问题的介绍,让我们熟知与劳务合同相关的具体内容,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前做好准备。掌握劳务合同的期限及劳务合同期限的具体分类,当我们与公司签订合同时,能够帮助查缺补漏,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上颌骨骨折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几级
      工伤的情形和所造成的结果这些都是您难以预知的,如果工伤已经成了既定事实的话,那么员工在医疗终结完毕以后还需要结合情况做工伤鉴定的。比如说像上颌骨骨折这样的事情,一般上颌骨骨折在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当中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上颌骨骨折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几级? 一、上颌骨骨...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有时候恰好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有的人就会想到工资流水清单。那么工资流水清单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资流水清单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发生低血糖晕倒算不算工伤
      发生低血糖晕倒算不算工伤不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是工伤。如若仅仅因为自身身体原因而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为低血糖晕倒是很难认定为工伤。当然当事人认定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终能不能认定工伤这还得结合具体情况去分...


·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一、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可以一起诉讼,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即使相同的合同主体之间因不同的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向法院起诉多个独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视情况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


·北京工伤认定书样子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我们知道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对工伤认定书的模板进行了规定,不同地方施行的政策不同,有可能工伤认定书存在着差异,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北京工伤认定书样子的相关信息。 一、北京工伤认定书样子 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 一、在建工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以什么为准?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以什么为准?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


·2023劳动法辞退员工条件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什么时候单位不能辞退员工?
      什么时候单位不能辞退员工?单位辞退员工,也就是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