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现许多误解,比如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许多人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混为一谈,下面就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2、从被雇佣者的主体身份来辨识。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3、从争议事项性质上来辨识。判断争议事项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争议双方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二是双方主张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通过上面的简单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是有明显差别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同法中的内容,雇佣关系是民法中的内容,两者的适用范围和经济意义皆有不同。熟悉其中的区别和各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劳资关系纠纷提高法律意识。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怎么办?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相互的劳动合同的时候,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劳动者证明自己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怎么办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以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如果说员工真的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纠纷的话,在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来进行处理的话,这其中就关系到一个管辖地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确...


·在我国未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本质上有些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完全都是能够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企业各部门的管理层应该把基层职工的一些意见及时地反映上来,公司各部门相互之间进行配合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也是有利于本单位的发展的。比如说,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事肯定是很多职工关心的,那么,在我国未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一个月离职如何进行?
      从学校进入社会职场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很多新人进入新的公司,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跟上公司的进度。而入职一个月之后,如果发现自己实在不适应,无法完成任务,这时候是可以提出离职的。那么,员工入职一个月离职如何进行?今天,我们收集整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 对于新人,入职一个月如何提离职。...


·防腐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
      防腐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 在各种建筑工程中,管道的使用都是非常频繁的,管道质量的好坏和以后建筑的使用,投入,安全性都是密不可分的。并且,随着现代化建筑的飞速发展,管道的使用也越来越多。所以,管道的防腐和质量就一定要有所保障。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清楚,我们将为您整理防腐工程质保期...


·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企业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工伤假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工伤假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


·公司如何否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在日常工作中非常常见,您也是很熟悉劳动关系对自己的重要性,它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在福利薪酬相关问题上不再产生纠纷,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但是有时会遇到意外,那公司如何否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说到劳动关系,您肯定非常的熟悉,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劳动关系也是有层级结构之分的,不同层级所对应的劳动关系各不相同,因此很多人就想要知道究竟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下面就来为您做一个讲解。 一、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1、个别劳动关系2、集...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 工程质量不达标,不仅会拖累当地的经济发展,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危害,有些企业一味追求高收益,对工程质量并没有太大的要求,所以工程质量的要求需要政府作出严格的界定,然后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施工质...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是发展国家实力的基础性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达标,很可能发生工程事故。我国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施工到保修整个过程中都要有人对工程质量负责。那么,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总则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