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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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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约定1个月试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否应该支付,不是以是否在试用期来确定,而是应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确定。本案中,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是因上述情况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法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果公司以三十九条解除,也就是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公司以四十条解除,也就是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找对法律依据,否则就会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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