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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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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且亦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同样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该条款的有效性。

  

   既然该条款有效,此时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当条件成就时,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违约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即劳动者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赔偿金适用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后所应承担的法定后果,而违约金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者同时主张并无不当。

   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均未有任何条款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即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并不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而且法律也并不禁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高的补偿。因此,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如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的,应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依法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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