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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资诈骗判刑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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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相对应的标的数额也不会相同,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可能相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而言会高一些。所以,在不同的地方犯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也会有不同。那么,上海集资诈骗判刑2017年是如何规定的?详情参考下文。
  
   一、上海集资诈骗判刑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具体情节研究确定。
   二、上海地区诈骗的数额归类标准
  [上海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上海目前关于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个人以及单位分为不同的标准,个人集资诈骗达到4万起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期一般都是五年左右,并且会加处罚金。所以,集资诈骗的罪行还是挺严重的,人生有几个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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