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况。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的测算,同时在离婚时也无法实际取得这部分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尚未退休,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条件,离婚时当事人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一些专家学者指出: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后积累养老金利益的财产来源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积累养老金的缴费一般都源于其个人的部分工资,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以缴纳其部分工资而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当然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承认家务芳动与社会生产芳动具有同等价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应当由夫妻共享;根据联合国相关文献倡导的精神,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离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和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员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已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


·用人单位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效力如何?
      如果公司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则属于约定不明,但有例外; 根据《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2019.12.30)》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该约定效力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


·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
      1、跳槽后的工龄计算办法: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换了工作单位,工龄就要重新计算。但是其实,如果劳动者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及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龄就能续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也该计入工龄:   (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劳动者仍留企业工作的,其...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


·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怎么辞职?
      公司录用员工后,为避免承担员工的法律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员工找到条件更好的公司后辞职,但是因为双方没签劳动合同,担心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有些人便不知道怎么辞职。   首先,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即使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