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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是否还应赔偿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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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明珠印刷厂与黄周松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黄周松反悔后,明珠印刷厂应当及时为黄周松购买社保。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周松于2014年5月16日向相关部门投诉,明确要求明珠印刷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珠印刷厂仍未为黄周松购买社保,黄周松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原审认定明珠印刷厂应当支付黄周松关于经济补偿金10500元,正确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实务来看,总结起来存在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通过降低缴费基数,达到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目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四是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即劳动者通过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同意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其目的是为了领取更多劳动报酬,有些劳动者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部分补贴到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都明显存在过错。因此,从体系解释上来说,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没有明示,但也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该条适用的原则为过错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同时,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行使,否则有滥用之嫌。综上,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认定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过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它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劳动者最终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至少有一部分是政府财政补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待遇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因此,不能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和政策的应有之意。这也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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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沿用国务院《劳动保障监...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1、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经济补偿...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福利待遇何时终止?
      离职时员工的五险一金和档案的处理如下,具体的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大同小异,但应该以当地为准,因此,当事人应该去当地咨询一下: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 “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 一是携带包括参...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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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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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集体合同起源于欧洲,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并发展,已成为协调劳资矛盾、维护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基本制度。我国的集体合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就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的斗争纲领。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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