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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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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特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可以参考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故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或者其他管理职能能够解决时,司法不宜过多干涉。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先必然要审查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范围,达到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当事人不应滥用诉权。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门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实际的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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