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具体内容在下文中会很详细的跟您介绍,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很重要的,这关乎到后面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在这个质量的检测上一定要严格把关,不能给差质量的工程机会,将他们扼杀在摇篮中,想了解的可以仔细阅读文章。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一)事故分类
  
  1、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在本项目中,为了更好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使质量意识警钟长鸣,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切实本工程实际,提前拉紧质量心弦、提前引起防范意识,防止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则确定本项目中质量事故的最低标准: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10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特征
  
  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二、质量事故的上报与处理
  
  (一)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二)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
  
  2、重大质量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由总包和事故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属于各单位的质量事故由该单位组织人员处理,但提出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要报公司批准。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 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针对不同的类型所上报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在上报时要清楚的知道工程质量事故上报的事故类型,做好准备工作,这样上报才会跟加的方便,不会去走很多的弯路直接的解决问题,上文中将工程质量的问题上说的很清楚,需要的人可以仔细阅读一下。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根据法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相关法规中,工伤护理费如何规定?
      相关法规中,工伤护理费如何规定? 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机械故障,导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劳动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停工留薪,医疗护理费等待遇。那么工伤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


·一、工伤认定后到签定多久?
      一、工伤认定后到签定多久?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二、工伤事故发...


·惩罚标准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
      惩罚标准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如何扣发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曾经有扣一罚一的做法,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单位加大了对旷工的处罚力度,就有了旷一扣三。目前,司法实践中...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一、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


·离婚财产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双方都需要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往往是双方离婚时最难解决的问题,大多数的情况下,双方离婚走到诉讼的程度,都是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导致的。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分割共同财产。引起比较大的疑问的主要是工资收入这一块,离婚财产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吗?请参考下文。 一、婚姻...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无可避免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很多人身为劳动者却并不知道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


·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