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影响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更加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以及义务。当然,企业需要承担更多了义务和责任了。那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影响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具体了解下吧。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年还未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在人才招聘之后若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众多的潜在问题。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内容,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照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更应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阅劳动合同,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同时合同内容还应当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
  
  如果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还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如果条款过于简单或者语言表达不明确,很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发生争议和法律纠纷。
  
  2、违约责任的限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中采取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金的设置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违约金设置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违约金立法采纳的是限制违约金,即法律允许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的某些违约行为,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限定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了六种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从理论上讲,这两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做出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换种说法即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
  
  《劳动合同法》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诸多限制,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弱得多。
  
  3、书面免责的效力限制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可见,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是持否定性态度的,其直接后果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的附和性使得免责条款的约定性弱化。劳动合同所具有的附和性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格式化或标准化,这样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条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的一律无效,则第三十九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提示不提示、说明不说明,该条款本身都无效,提示和说明就纯属多余。由于前后两条规定不一,实践中当事人能否有条件地约定免除或限制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成为一个问题。
  
  4、缴纳
  社会保险
  的约束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小微企业的员工因为不想被扣缴社会保险费与企业签订自愿不缴社保的书面文件,但即使这样仍然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员工会要求企业将社保费用加在工资里进行发放,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员工随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甚至以此为由称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的具体解答了。文章告诉我们,劳动合同是赋予劳动者权利确定其责任,同时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合同的形式、内容、免责条款的效力、社保的购买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鉴定四级赔偿多少钱
      我国的工伤鉴定有着严格的鉴定标准。通常来说,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分为1到10级,所以说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员工工伤鉴定的结果为四级的话,表示该员工所遇到的工伤状况是比较严重的,对员工本身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四级赔偿多少钱? 一、工伤鉴定四级赔偿...


·化验员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各司其职,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色。为了能使各行业有序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而所制定的政策就必须依据该行业特点及现状。不同行业不同单位都有其工资福利管理制度,那么化验员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提供一单位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


·企业改制工伤补偿标准是多少?
      企业改制工伤补偿标准是多少?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劳动法辞退赔偿金新规定
      劳动法辞退赔偿金新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


·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
      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会用到大量资金,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定期进行核算,控制企业资产负债水平。财务部门定期会制作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这个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简要说明了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那么,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


·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怎么办
      在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疫情期间需要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辞退员工怎样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怎样不用赔偿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您都明白的是劳动局在我国的作用就是处理一些关于劳动方面的事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比较关心的就是劳动局是否可以做工伤鉴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可以的。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