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严重骨折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国家制定法规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及人身安全,所以当工人在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期间,在工作时发生工伤是能向用人单位所要赔偿的。根据法律规定把工伤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赔偿项目要依据不同的标准索取赔偿,因此本文接下来会向您介绍最新2021严重骨折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相关内容,请您往下阅读。
  
  
  
  
  
  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人依法享有索取工伤赔偿的权利,所以了解具体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对工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不同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是要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伤标准进行划分的,经过本文介绍最新严重骨折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后,想必您对工伤赔偿标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希望文本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上咨询相关的律师。
  
  


·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就可以解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单位误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但实际上,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签订固定劳动合同,肯定会有到期的时候,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存在的一个疑问,毕竟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就为您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


·建设工程未招标居间合同无效?
      在工程建设贸易中,常常会与居间人合作来寻求有利的合作伙伴。当法律规定的某些项目数量到达一定时,是需要进行招标的。那在应该招标却未招标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未招标居间合同无效吗?下文将为您解答。 未招标居间合同无效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一、员工在工厂倒闭后打官司赔偿款向谁要 如果工厂倒闭,有剩余财产,进行清算的话,你可以将债务向清算组申请,要求清算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将你的债务纳入清算范围;但是如果公司倒闭,没有什么额外资产的话,你的赔偿款就没有了。 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与...


·工伤伤残等级去哪鉴定
      企业的员工如果在工作时受伤是会被判定为工伤的,这时企业就需要对员工的伤负责,并且进行一定的赔偿。不过赔偿会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而有所不同,所以这时许多人就想知道工伤伤残等级去哪鉴定?下面我们就为您回答。 一、工伤伤残等级去哪鉴定 工伤认定后,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一般由当地劳动能力鉴...


·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一、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凡符合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髌骨、跟骨、距骨、 下颌骨 、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根据上述标准,和其他工伤法律条例规定,工伤骨折构成10级,如有...


·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涉及的法律?
      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涉及的法律有哪些《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 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


·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特殊规定
      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特殊规定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五级工伤退休待遇有什么?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受伤之后评定的时候是会按照法定的标准等级进行的,这是为了能够让赔偿标准能够按照相应的等级合理地对受伤劳动者给予补偿,实际上很多的伤情都是伴随劳动者退休甚至是终身的。那么,五级工伤退休待遇有什么呢?一、五级工伤退休待遇有什么?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


·试用期工资怎么支付
      虽然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但在此期间,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尤其是在福利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之前约定好的数额进行支付。那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工资怎么支付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怎么支付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是哪些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