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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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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后,要完成初始登记。之后企业不想继续使用土地的话,可以进行转让,这时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如今在房地产领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办理材料有哪些?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原件由窗口核实后返还,申请单位为个人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书原件,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出让地提供出让合同及原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收取部门提供的费用已缴清的证明;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界址无变化的可以不需要重新指界签字盖章,后附原地籍调查表)。
  
  3、有关土地变更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4、土地涉及抵押、查封的提供抵押权人、查封人同意办理意见或解押、解封后再办理;执法监察部门出具的土地非闲置的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发生在土地初始登记之后的,包括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赠与土地上建筑物引起的、国有土地划拨、处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等。除了这些,就是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变更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出让方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才行,需要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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