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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明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能否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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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因为离婚而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具有争议的就是抚养权的问题。父母双方离婚后,大多数父母都想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关于抚养权的判定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很多,判定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女方失明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应该怎么判定呢?下面请看有关抚养权的详细解答。
  一、残疾人抚养权判定: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法律赋予了残疾人一方优先于另一方的抚养选择权。但是有个前提,你一定要有抚养能力。如果一个高位截瘫的残疾人自己需要人照顾,那想得到抚养权是很难的。
  二、一般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三、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四、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2、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想要获得抚养权是很困难的,法院在判定子女的抚养权时,在双方情况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会偏向与女方,但是考虑更多的是双方的抚养能力。虽然残疾人也可以获得抚养权,但是是在残疾情况不影响抚养能力时,并且最好是还要有固定的收入。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考虑离婚时也应该考虑好孩子的承受能力,尽量让孩子慢慢接受,不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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