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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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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继承的放弃与接受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以书面方式作出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割,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在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在涉遗产的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也可以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默示代表接受继承。

  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继承在没有表示的情况下是代表接受继承,遗赠在没有表示的情况下是代表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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