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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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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民间借贷有哪些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钱也越来越多,资金投资、资金借贷等情况越来越频繁。但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背后,存在着许多纠纷。那么,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具体都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上海民间借贷有哪些纠纷?
  
  1、因诚信缺失而产生的纠纷。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1)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3)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4)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丧失还款能力而产生的纠纷。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引起的纠纷。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没有借款文书或借款文书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二、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保证责任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还是其他地区的纠纷,其实都是差不多的。只不过说因为上海的经济比较发达,因此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的可能性稍微要大一些,并且此时涉及到的借贷金额往往也是比较多的。而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也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否则就很容易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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