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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因此,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债务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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