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近年来发展迅猛,各种现代化建设每天都不断地在改善着老百姓的生活。在进行建筑时,为了更好的规划,有时候,政府会向当地老百姓征收土地。当我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想必您最关心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补偿标准各地是不尽相同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北部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09〕74号)执行。
  
  第二章补偿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征地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其拆迁房屋按附表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宅基地,自行修建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每人1080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实施补偿后,该农转非人员在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含农村宅基地)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林地上的构(附)着物参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地批准文件中的林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经批准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农村户籍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符合转非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事务机构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征地事务机构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五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七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其安置房有关结算价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间对应区域的价格为准,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住房安置对象的应安置面积,由安置对象以附表所列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向征地事务机构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5平方米),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子女系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六)、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期间,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户双方分别按综合造价购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离婚分户的,不再予以分户安置。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事务机构按征地时对应区域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员。
  
  第十八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款计算方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二)、符合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款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计算方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减去该镇(街道)房屋建安造价的50%,再乘以应优惠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第二十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二十一条统建安置房按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减免税费。
  
  住房货币安置对象在本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中有关补助费、过渡费等计发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因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住房安置对象需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方通知的接房时间之月止,按规定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
  
  (三)、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原房屋并完善了住房货币安置手续的,按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自行修建住房的,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符合异地迁建条件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新占宅基地补助费。
  
  (六)、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个人生活附属设施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
  
  (七)、上述六款所涉及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优惠购房人员应计发搬迁过渡费。现役义务兵和劳改劳教人员不计发搬迁过渡费。在过渡期间,新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月起计发;退役义务兵从退役之月起计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共同核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资料详细的为您介绍了渝北区征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宅第,用途,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后的人员安置问题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在政府进行拆迁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合法进行拆迁。切勿发生强拆这类的事件。同时,我们也要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他人土地时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政府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土地的产值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 一、...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的,附着在当事人不动产上面的权利。实践中约定好了地役权之后,要办理一个登记,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注意一些事项了。那究竟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办理地役...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与原拆迁办法,有哪些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与原拆迁办法,有哪些不同?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征收办法推出了增加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4个方面的调整等惠民利民重要举措。 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2、增加...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的土地共分为十类:   一类区片范围:西部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23646元/亩;旱地/园地:11823元/亩;林地:5911.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2955.75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塔山工矿发展...


·农村宅基地无偿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无偿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对于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为了更好的建设和发展,征收土地成了国家现在大力开展的项目。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法律也必须在不断更新中才能约束类似问题的出现。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就是按照国土...


·土地使用年限5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5年到期怎么办?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最长的应该是住宅用地,为70年,像商业用地的话,土地使用年限才50年。对于很多买房的老百姓来说,是比较关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的。那么,土地使用年限5年到期怎么办?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土地...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


·湖北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土地被征收,这个问题您关注的,通常都是征收之后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的具体金额问题,因为毕竟土地被征收之后,那么土地的产值将会消失。所得到的补偿,也就是这个征收土地的金额,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补偿费土地征...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的,其...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按照征收土原用途进行补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等各种补偿。由于湖北是个大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补偿的标准也就不同,那么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2017年湖北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