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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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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欠款合同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然有些合同还有担保人,很多人对债权人和担保人不理解,不知道这两者是什么意思。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1、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2、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责任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其实债权人就是债务的权利人,收取债务的人。而担保人则是为债务提供保证的人,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它们的联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发生纠纷了,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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