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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支付抚养费和利息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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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只规定了抚养费的给付规则,没有违约金这一项条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被告持续拒绝缴纳抚养费,一切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时,原告应如何申请判决支付抚养费和利息?和我们一起看:
  一、子女抚养费违约责任的合同法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履行,因其与身份关系直接相关,履行状况也受父母经济条件、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与单纯财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差别,若简单套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合情理。婚姻关系虽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已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向抚养人给付违约金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未成年人或法律上规定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但原告主张的不是抚养费,而是违约金。据此,即使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父母一方违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应向抚养人承担违约金,法律不会允许抚养人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这与抚养制度的设计初衷不符。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督促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若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可能加重原告单独抚养的经济负担,影响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的话,法院会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以经济制裁方式督促被告履行约定义务,这是考虑到了对未成年子女现实利益的保护。
  三、调整违约金标准应考量当事人损失及经济状况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若拖欠的抚养费并未使离婚协议的对方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仅基于损失来认定违约金过高依据是不够充分的。那么应当参照哪些因素衡量酌定违约金数额呢?法院会基于抚养纠纷所涉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关系,参照最初抚养费的设定标准,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状况、被告经济条件以及被告将来要继续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性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拖欠抚养费总数的一半为宜。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要考虑到子女生活费数额、被告经济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这些因素。若担心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则支付利息的条款可以另行增加在双方约定中,实际发生后法院也可强制判决支付抚养费和利息、变卖财产等措施。遇到此情况可以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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