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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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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竣工后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该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与普通建筑工程不一样,结合了众多现代大科学技术,可以使建筑质量得到最优,因此对其质量验收要求也更高,有专门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现在就跟随的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我国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基本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1 的要求。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二、 产品质量检查
  
  
  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三、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3 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 .1,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 3.2 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2 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
  
  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 GB 50300 第 4.0.5 和 5.0.5 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4 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5 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四、 系统检测
  
  
  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1、表 C.0.2、表 C.0.3 和表 C.0.4 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2) 系统检测合格;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5)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级要求。
  
  2、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 3.5.1 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融合了大量现代科技,在建筑工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对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必须要严格按照我国建设部颁布的智能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来实行,确保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上就是关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更多问题可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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