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假释、减刑的规定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您都知道,在狱中表现良好、对社会已无威胁的人可以考虑假释或者减刑,我国法律对于假释和减刑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关于假释、减刑的规定有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都是可以申请假释或者减刑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国人有走后门的习惯,中国人也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习惯,利用职务便利的常常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在定罪的时候还是需要作出认定的,那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


·挪用资金罪情形包括了哪几种
      挪用资金罪情形包括了哪几种 一、挪用资金罪情形包括了哪几种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在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
      在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 一、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


·抢劫罪可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抢劫罪可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


·刑事案件中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


·招摇撞骗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不同。 (2)行为手段不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


·刑拘18天了不批捕了可以放出吗?
      一、刑拘18天了不批捕了可以放出吗? 检察院不批捕后一般是可以放人的,但具体的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有侦查的必要,那犯罪嫌疑就可以请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但执法人员也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找到合法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


·适用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会发生意见分歧。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放火罪的构成,那法律中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