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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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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职员在工作工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之后,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可以申请得到企业单位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未申请工伤认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的,是不会被受理的。在申请认定工伤之后,是需要按照既定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流程进行的。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流程: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二、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
  
  三、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确认劳动关系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六、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八、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九、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
  
  十、工伤赔偿诉讼程序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十一、工伤赔偿执行程序
  
  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
  
  在拿到认定的结果之后,若对认定结果不服的,需要在限定期限内提起再次认定,但是若认定机构是根据既定的流程进行的,且此时欲申请再次鉴定的人没有新证据,此时一般再次申请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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