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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证据转换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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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行政违法事件越来越多,有些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的时候会收集有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而经过调查案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这时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可以当做刑事诉讼证据使用。那么刑诉法证据转换的要求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刑诉法证据转换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此处,应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不是“应当”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同时,还只是列举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证据形式,应当是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材料。这就是说,即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是一概都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应根据不同情形,必须经过证据转换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各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与运用,都离不开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如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中应该增加对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明确鉴定事项、厘清鉴定机构: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等。这些都是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有效衔接的制度保障。
  
  二、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直接证据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 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四)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 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再如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 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亦为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将行政调查得到的证据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减轻工作量,尽快的查明案情。但是证据转换不是随便的,要符合刑诉法证据转换的要求。公安机关在采纳证据的时候要审查主体的合法性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涉及到书证的,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来明确证据是否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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