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家庭暴力似乎也成了当今社会热门的话题,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法律也出台了不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我们有义务了解并履行,但是不同地方的相关条例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的文章为我们介绍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九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基层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十九条,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不论男女老少,我们都应该时刻告诫自己要维护好家庭相处和谐、家人关系和睦,我们要预防并且极力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它会给家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小的伤害。
  
  


·十级伤残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单位会在一个月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目前我国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不同。在众多赔偿项目里面,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职工有小孩的,可以得到一笔抚养费。那么十级伤残抚养费标准2017年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十级...


·抚养费的给付种类有哪些
      父母要是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此时对于没有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来讲,需要支付子女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的给付种类有哪些呢?也就是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吧。 一、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


·一方婚后出轨,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在结婚后出轨,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对自己配偶不忠的行为。有的人性子比较急,无法忍受对方的出轨行为,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一方婚后出轨,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呢?若你不清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方婚后出轨,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1、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转入审查起诉程序,法院最后确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拐卖妇女...


·离婚后能否轮流抚养子女
      很多夫妻其实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因为考虑到孩子,所以迟迟不肯离婚,就想等孩子再长大一些,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也会比较小。而最后迫不得已走上离婚道路,双方往往也会约定轮流抚养子女。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子女吗?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子女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算不算重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算不算重婚?不算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重婚行为,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


·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是否可以
      有的人为避免日后麻烦,因而在离婚确定了孩子抚养费数额之后,选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呢?毕竟随着孩子的成长需要适当的增加抚养费数额,而要是一次性给付了,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增加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是...


·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
      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来讲,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味的选择忍受,而是需要通过一些法律突进来保护自身利益,就包括申请人身保护令,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此时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了。那到底受害的一方该怎样收集家暴的证据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新婚姻法 离婚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院能否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按实际情况
      法院能否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按实际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离婚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