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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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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事项都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在等待审理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暂时不用关押。但申请取保候审是有条件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适用于犯罪行为不严重,同时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犯罪人员。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员是教人、孕妇等弱势群体,办理取保候审会比较容易。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应提交一定的保证金,如果司法机关有要求的,还需要提供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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