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锡工伤认定十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当劳动者在工作劳动中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时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工商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赔偿方面的问题。有关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的鉴定标准来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的计算,得出最终赔偿数额。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关于无锡工伤认定十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三、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在生活如果受到工伤并及时申报,对于伤者来说在伤病阶段以及后期的诊疗费用都不需要个人来承担,减少了经济负担。其实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后,伤者在停工期间是仍可以享受薪资待遇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了伤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室外弱电工程承包合同具体该怎么写?
      室外弱电工程承包合同具体该怎么写? 您都知道,室外弱电工程是一块挣钱的大蛋糕,不少人选择自己承包一个工程,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了。那么问题来了,室外弱电工程承包合同该怎么写,或者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室外弱电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分...


·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都有哪些
      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都有哪些?劳动关系的解除、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等,都是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诱因,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是最有效的办法。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劳动争议发生后能有效的维权,我们需要对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有所了解,并在职业生涯中尽...


·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
      对于一线工人来说,在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的时候,如果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当,则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手指骨折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工伤,工人受伤后,在得到有效治疗后,应该提出工伤认定,然后提出赔偿申请。那么,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下面我们给您做个具体介绍。一、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1、首...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基本上拆迁行为都是在我国的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管下进行的,所以在我国的青岛也是自上而下采取了很多严厉的监督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着弄虚作假的情况。在青岛征用的土地当中有些也可能就是工业用地,不过,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差别可就大了...


·一、书面劳动合同开除补偿金吗?
      一、书面劳动合同开除补偿金吗? 被依法开除是没有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身为劳动者的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五险一金当中有一险为工伤保险。当我们在工作当中或者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就应当受偿,由工伤保险为我们维护利益。那么工伤鉴定前复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它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答疑解惑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


·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
      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时候 一、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时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工伤期间是有工资的。并不是一定要有劳动关系证明,您的工卡、考勤表、工资卡之类的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于这样的企业您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由谁开具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应聘者秩序,同时也为了应聘者在下一家单位顺利的进行工作,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应聘者出具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该证明到底是由谁来开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又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以下分析。 一、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正规的劳动合同当中,最后双方肯定是需要签字盖章的。一般用人单位这一方盖的章都是属单位的专用章。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争议当中,最后都是因为没有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关于劳动合同章实际上国家有着统一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普通员工不太了解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一、在...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