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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抚养费一月400元会不会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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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抚养费一月400元会不会太低?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可见,如果400元的抚养费是由夫妻商议后得到的,法律不会干涉,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觉得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子女的必要支出,可以申请提高抚养费标准。
  
  二、抚养费变更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7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的是,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如果400元的支付标准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就不存在是否太低的问题了。但如果双方协商的金额并非400元,但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却拒绝多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将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告上法庭,法院会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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