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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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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打零工的人与老板之间并不会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关键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个人劳务关系是指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个人劳务关系形式灵活,且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也较为灵活,这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增加了困难。

  司法实践中,个人劳务关系一般存在四个特点:

  (1)发生在个人之间,即劳务关系双方主体都是自然人;

  (2)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和服务,另一方享有劳动和服务的成果;

  (3)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4)个人劳务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审查是否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时,应当着重审查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的控制关系。这里的控制关系虽然不像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指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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