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物质满足的前提下,很多人都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幸福。而对于广大年轻人来说,精神药品就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必需品。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
  该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因为精神类药品的特殊性,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等的犯罪在我国一直属于较严重犯罪。但是,具体还需要更具犯罪情节确定。
  
  
  


·聚众持械劫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在监狱外有人用武力的手段,想尽办法将里面的罪犯强行带出监狱,这种行为就称为聚众持械劫狱。这无疑是违背法律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聚众持械劫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能拘留多久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能拘留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


·打架只有轻伤就会判刑吗
      现阶段社会打架斗殴现象持续发生,这种现象不仅影响社会风貌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很多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打架斗殴造成轻伤后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人想知道打架只有轻伤就会判刑吗?以及只造成轻伤后有什么规定?为您解答。 一、轻伤的概念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


·非法集资判刑后不还钱吗
      我们都知道在触犯刑法之后一般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且刑罚处罚一般都是以自由刑为基础,限制一个人的自由,那么在侵犯别人的财产之后,除了自由刑之外,是否还需要偿还别人的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像今天我们要给您整理的关于非法集资罪就是一个侵犯财产的罪名,那么非法集资判刑后不还钱吗?不少人...


·犯罪嫌疑人该怎么请辩护律师
      说到请辩护律师,可能您都知道,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才会涉及到。而要是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里面,即使委托了律师,那也属于代理人。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应该怎么请辩护律师呢?以下是具体解答。 一、犯罪嫌疑人该怎么请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可以判死刑吗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可以判死刑吗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可以判死刑吗? 盗墓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盗窃和扒窃的定罪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和扒窃的定罪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


·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
      绑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吗结合具体犯罪事实认定,从刑罚设定看,绑架罪要重于抢劫罪。另外,绑架罪第二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罚幅度是十年至死刑,死刑是选择适用的,单从这一点来说,绑架罪就重于抢劫罪。简单的来...


·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罪也是属于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不管是在定罪还是处罚的实施,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数额规定都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主要为您介绍的是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


·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要想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宣告缓刑的话,则肯定是要先符合法律中关于缓刑的条件的。而一旦适用缓刑的话,则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到底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1、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