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行为?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土地征收是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并且会给农民合理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在国家未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占用土地,就违背了法律,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1、罪体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2、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3、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侵犯的是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国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土地的,而犯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人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的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分类的内容是什么?
      有的时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要进行征地,但这会损害原来的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以要有征地补偿。我国有法律规定,在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时候,应该按照被征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目前,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而本文就为您整理...


·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多,公立学校的设立数量满足不了大众的需求,于是衍生出了私人学校,口碑较好的私人学校也是吸引了众多学生父母的青睐。对于公立学校的选址建立可以通过国家划拨的形式,而私人学校征地则需要向土地使用者协商,所以就有了私人学校征地补偿标准。一、私人学...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家人用可以不可以?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家人用可以不可以? 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相信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名词不陌生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俗地说就是农民家庭或者其他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对某片土地的经营权,那么作为中介物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 农村土地...


·静宁县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静宁县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的原因有非常多种,其中利民工程建设是非常常见的国家征地原因,其中大多数在乡镇的征地都是为了修路或者是水利工程,虽说土地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在面对征地时是可以获得不低于原有土地价值的补偿的。那静宁县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静...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一、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是怎样的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续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续期?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应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村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


·土地使用证一人一本吗?
      土地使用证一人一本吗? 一、土地使用证的概念及内容 1、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湖北巴东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巴东征地补偿标准为了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国家会对各地建设做出一定规划,以满足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需要。在土地被征收以前,使用形式都不一样,也许是用来种植,也许土地上有建筑物。对于土地征收,人们最关心的还是是补偿问题。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湖北巴东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