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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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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存在着许多各种各样的工程,不管是哪一种工程,它的质量都是有着相关的要求。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围墙工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那么,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基本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二、围墙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首先是需要在墙上留一个临时的施工门的,其次,围墙工程质量验收是有着自己的一套标准的,这就意味着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需要严格的遵守质量验收的标准。也许对于这个问题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我们建议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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