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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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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有时会存在鉴定错误或其它情形,导致劳动者不得不申请二次工伤伤残鉴定。那么,二次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在下文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二次工伤伤残鉴定的条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二、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2、《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3、认定工伤决定书;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7、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二次工伤伤残鉴定实质其实是对第一次工伤伤残鉴定的不服,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申请二次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期限,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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