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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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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对于一个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一般都会是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但是有时候会出现变更公司法人的情况,变更的时候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理,那如何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如何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1)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般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司法是对于公司的管理比较严格,对于公司的各个方面都有管理的条例,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司的发展,对于变更公司法人的的规定更为严格,确保公司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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