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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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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当中的有些条款是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说的,犯罪主体都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比如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这些,这些都是属于刑事犯罪。尤其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话,这过程当中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触犯本罪的话,量刑都在三年以下,但是如果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量刑就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了。身为国企公职人员,应该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私自为他人提供便利,损害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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