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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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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发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因此也需要我国政府大力的重视这个问题,比如说我国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了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要求施工队在支付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人员名单、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由民工自己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并将支付明细交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应该包括:
  
  序号
  
  姓名
  
  工种
  
  考勤天数
  
  应发工资
  
  借支
  
  实发工资
  
  签名 等一些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在这个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工资的问题,并且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说明中需要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确认。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困惑的我们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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