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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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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您都不陌生,很多人会把高利贷和高利转贷罪的高利认定为一样,其实在高利转贷罪和高利贷中高利的概念是不一样的,高利贷中高利的认定法律有相关的规定,那么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一、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为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符合刑事立法的规定《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二、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三、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为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四、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应当以高于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时的实际利率为标准有观点主张,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利率应当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法将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转贷他人时,才能认定高利转贷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高利转贷中的“高”,应当是与行为人获得贷款当时的实际银行利率相比较而言较高,而不应当设置必须同时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这一客观条件。第一,《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是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的利率浮动标准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其所针对的对象不是贷款人,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所有法律包括刑法都是禁止贷款人任意将贷款转贷他人的,不论其设定的利率是否达到并超过利率上限。第二,如果设置必须高于贷款利率上限这一标准,则很可能会放纵犯罪。部分贷款人基于自身的条件,可能会申请到利率非常低甚至是无息贷款。这时候其只需要增加较小的利率,在不超过利率上限的情况下,就可能获得巨大的转贷利润,远远超过高利转贷罪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起刑点规定。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高利转贷罪的规定,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的资料,我们可知,在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多是以金融机构的利率为标准。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分析。如果关于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你还有疑问,或者还有没解决到的问题。建议到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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