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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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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资金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漂白难度越来越大,追缴这些违法所得已成为打击犯罪分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仍然有些贪图利益、财迷心窍的人为了牟取私利,帮助犯罪分子隐瞒和编造用途来源,形成了事实的洗钱行为,那么,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是什么呢?
  
  1、洗钱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对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是以洗钱罪来追究,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来进行追究。
  2、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2009年1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中最关键的就是明知犯罪所得的性质判断,根据事实参与、非法渠道转移、不合理的低价收购、赚取高额手续费、资金在银行账户间大挪移、财产与收入明显不匹配等特征,对洗钱行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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