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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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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不单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力与义务,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些用人单位是在签一份老大违约协议,那么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后,可以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不过,对于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法律还是有限制的,即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虽然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不属于以上情形,即使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必受其约束。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形式
  
  1、企业
  
  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
  
  ④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⑦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违约,应根据具体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2、劳动者
  
  ①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劳动合同违约协议一般情况下都包含在了劳动合同里面,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违约金的情况,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违约条款。如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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