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如果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就会构成现实中常见的“一房二卖”。那么对于买受人而言,尤其是得不到房屋的买受人而言,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这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房二卖能要求双倍赔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房二卖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由此可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一房二卖如何要求双倍赔偿
  
  1、条件: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2、赔偿数额:
  
  对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就意味着肯定会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是不一定会获得双倍,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点需要注意。
  
  3、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中,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他合法的买受人最好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帮忙,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在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争议该怎么办
      一般夫妻离婚的时候,还是会先考虑协商分割处理财产、债务以及子女问题。不过在房产的分割上面,很多夫妻最终都是会产生争议的,双方互不相让都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那要是离婚的时候夫妻分割房屋有争议的话该怎么办?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争议该怎么办 夫妻...


·买房子贷款最少多少年?
      买房子贷款最少多少年?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通常,贷款最终到期日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有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年龄较小者为基准计算贷款期限。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


·夫妻离婚房子的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普通公民购买一套房子实属不易,所以在离婚的时候,谁也不想把房子的产权无缘无故的让出去,而且本身有的时候房产就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关于房子的分割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是有法条依据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夫妻离婚房子的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


·新婚姻法关于房子归属是如何界定的?
      由于在离婚案件之中,房屋等财产问题是比较难以裁决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存在难点的,所以有时夫妻双方会在结婚时即对新婚姻法关于房子归属进行界定。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现在买...


·拥有房子对于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使家庭成员更有归属感
      拥有房子对于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使家庭成员更有归属感,同时,它也使得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到入学、工作等一系列便利。所以房子一直以来是在大城市打拼的人们一个十分重要的梦想。但自从租售同权实施以来,租房人员就有可能与买房人员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了。那什么是房产租售同权?我们来了解一下...


·洛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洛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各个城市为了促进当地城市化的建设,进行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洛阳是一个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城市,为了更好地发展,继而开始了征地拆迁工作。与此同时,为了使工作顺利的进行,当地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将洛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细...


·一、房产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
      一、房产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房产遗产税是没有开始征收的;主要需缴纳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累进税率,约为房地产的评估价的0.3~...


·房屋过户原房产证收回吗?
      房屋过户原房产证收回吗? 一、房屋过户原房产证收回吗? 房产过户后旧复的房产证由房管局收回。 房产过户由于产权人变更,过户时需要出具的资料房屋权证等相关资料,待过户后旧产权证也就失效了,所以原产证会收回。 房产过制户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


·合肥市回迁房买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肥市回迁房买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 ...


·商品房销售时需要具备哪些证
      商品房销售时需要具备哪些证开发商进行商品房的销售,不管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此时都是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行,而具备资格的表现就是取得了相应的证件。那法律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需要具备哪些证呢?可能很多购房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商品房销售时需要具备哪些证...


·配偶过世房子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
      配偶过世房子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 一、配偶过世房子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登记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