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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不复在鉴定有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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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要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因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对劳动能力造成损害的,可申请进行工伤鉴定,评出伤残等级,最后根据评级结果支付工伤补偿,那么,如果劳动者对工伤鉴定不复在鉴定有哪些手续呢?
  一、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3.认定工伤决定书;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7.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综上所述,关于工伤鉴定不复在鉴定有哪些手续,鉴于一般首次工伤鉴定是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因此,劳动者在拿到首次鉴定的结果后十五天之内,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具体需携带申请书、二次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一级工伤鉴定结论及收到结论的时间证明,被鉴定人基本资料、身份证件、以及病例、诊断证明、化验单、检查报告等资料办理申请手续。同时,规定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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