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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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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锁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防其逃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每种措施适用条件都是不同的,其中数逮捕最为严厉。那么,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取保候审适用于:(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责任的。拘传不需要拘留,时间也不能超过十二小时。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只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最为严厉,经过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要羁押在看守所。这些就是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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