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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受贿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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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部分敢于下海拼搏的创业者凭借勤劳和智慧先富了起来,但还有一小部分人却患上了红眼病,特别是少数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红眼病患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干起了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的勾当,一旦被查处将受到法律严惩时,受贿者往往会叫冤申辩自己的行为是借款,当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公民,一样也会有资金借贷的需求,那么,借款与受贿的区别是什么呢?
  
  1、判断“还款意图”
  
  从直接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图。区分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关健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还款意图,而直接证据即行为的陈述直接反映了其还款主观态度。但是由于贿赂案件主要以言辞证据为主,客观的书证较少,因此言辞证据的可靠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也要特别慎重的审查。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都确实充分足以排除疑点,能够证明属于借款或属于受贿,那么对于性质的判定就相对简单。但实践中此类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常常存在疑点和矛盾而难以准确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判断“是否符合真实借款的一般情形”
  
  从借款用途、借款过程、借款时间、谋取利益等各个方面分析判断。关于此类情形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做出了规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
  
  此司法解释实际对于是否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确定了判断标准,即应当考察借款是否符合真实借款的一般情形。真实的借款具有正当理由,款项的流向清晰,未来具有相适应的还款能力。而以借为名的受贿理由通常不合理,款项也不按照陈述的理由使用。
  
  综上所述,关于借款与受贿的区别问题,国家相关法规作出了明确解释,对没有合理正当理由借钱,借贷资金去向不明,借贷双方是利害关系人且之前从未有过资金往来,借款人有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方便的事实,对借款资金从未有归还意图,且不能说出正常的理由,具备这些特点的行为就属于受贿而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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