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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房产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产生了合同违约,或者是针对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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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房产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产生了合同违约,或者是针对房屋的某些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房产纠纷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是目前我国司法界针对房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中除了诉讼协商之外,还包括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房产纠纷也是有适用范围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上海仲裁有没有针对房产纠纷的案例的适用范围?
  
  一、上海仲裁有没有针对房产纠纷的案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房地产纠纷有以下几种: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产纠纷可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引发房产的纠纷是针对房屋买卖,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和房屋的修缮等这些方面引起的房产纠纷的话,这都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因为房屋装修这些问题的话,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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