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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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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处十年的有期徒刑。现实中对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是要做出了相应的认定之后,才可以确定构成此罪的。而在认定的过程中就要搞清楚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究竟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才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五)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本身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自然是不能被认定构成此罪的。另外,此时属于故意犯罪,要是过失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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