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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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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
  
  任何公司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公司的权利,法人对于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你在很多场合的时候我校法定代表人来进行主持,在进行处理很多项目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来签名,法人的权利还是比较多,那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在我国《公司法》中有对于法人代表的之前规定,一般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来进行行使公司的权利,在主持一些公司重要会议的时候小法定代表人签字来完成,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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