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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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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都知道在审判案件时要依照法律来,但在法律中证据是一样特别重要的东西,在有时候为了查清案件时,工作人员可能会用一些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证据,法院有时是不允许这种非法证据作为诉讼的,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认定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强制排除范围: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相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范围: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有其他瑕疵的。
  
  2、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强制排除范围: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范围: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强制排除范围: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范围: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4、鉴定意见强制排除范围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5、检验报告强制排除范围
  
  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6、勘验检查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7、辨认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8、侦查实验笔录强制排除范围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强制排除范围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时就无法破获案件,但是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也是无效的,我们应当用合法正确的手段获取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时使自己有利,若是你对此还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律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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